发表时间: 2024-08-28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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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🧛🏻、公正🩶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🐰,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🗝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👩🏻🔧🎩,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🤷🏼♀️。
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管理。
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👒👊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;学校应当遵循公开🦁👑、公正、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。
第二章 机构组成
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校党委指导下工作🚣🏽♀️,下设办公室🍖。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,与学生处合署办公。
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7名,其成员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👰🏿、学生处👛、教务处、团委👳🏽♂️、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🤼,教师代表1名和学生代表1名组成🏇🏻。
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。
第三章 申诉范围
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违规🤵🏽♀️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第九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👩🏻🦽,逾期不受理💛;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🦒。
第四章 申诉程序
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,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、理由及证据,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、沟通工作;除有不在受理范围𓀁、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,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做出复查结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十一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事件相关各方到场说明理由,出示证据进行陈述💁🏽♀️。由委员会主任主持,以公开方式进行处理。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,应尊重其意见。
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🎁,委员意见应予保密。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,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,但处理结果对相关各方公开。
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/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✊,复查决定应按出席委员多数人的同意方能通过🧧🚲。参与处理申诉的委员会成员表决权平等👡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🦋,不得委托代理。
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及事件相关各方。
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🧗🏻♀️,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🌬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🧑🧒🧒。
第十七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。
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👨👩👦👦🫄🏻,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,应行回避🦅。
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👩🏿⚕️,由主任负责召集😻😛。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,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,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🧖。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🪁。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沐鸣2平台 -【沐鸣2智享科技,乐无止境】学生工作处
2023年9月